據了解,在一九年六月份,歐洲同盟國發布兩2019/1021號法規,也就是EU指令,其中就提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并對其修改和重新規劃后繼續使用,于同年次月生效,從而代替了850/2004號法規。其中的內容就是關于五氯苯酚將被限制其含量:

該指令添加了三氯殺螨醇,并在PFOA及其鹽和與PFOA相關的化合物的“特殊豁免或其他中間使用法規”下修改了多個條目法規(EU)2021/115) 2021277號法規要點頒布POP重組法規時,五氯苯酚(PCP)及其鹽和酯列在法規的附件I中,但對無意中的痕量污染物(UTC)沒有限制。自該法規發布以來,歐洲委員會(EC)已將這些物質鑒定為某些物品中的雜質,包括進口紡織品和用于生產木板的回收木屑。
2021年2月23日,歐盟發布了(EU)2021/277法規,以限制POP重組法規附錄I的A部分中的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中間用途的特殊豁免或其他規范”。該值設置為不超過5mg/kg。該限制適用于含有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最新修正案將于2021年3月15日生效,這是該修正案在《歐盟官方雜志》(OJEU)上發布后的第20天。
該修訂版的主要內容如下:首先,定義相關概念。物質,物品,混合物(以前使用的“制劑”)的概念已經過重新定義,以使其與REACH 1907/2006和廢物框架指令2008/98/EC中的相關定義保持一致。添加了新概念,例如“意外的痕量污染物”和“封閉系統限制場所的中間體。第二是添加新的受控物質。十溴二苯醚新納入控制范圍,要求一組多溴聯苯醚的限量不得超過10mg/kg,混合物或物品中多溴聯苯醚的總限量應≤500mg/kg,并且 多溴二苯醚必須分類為意外痕量。污染物”;新加入的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均包括在控制范圍內,除非有豁免條款,否則不要求生產,不得投放市場以及不得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使用。部門: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將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并負責管理,技術,科學研究和信息交流,以實施法規,包括技術的準備和審查 文件和收益與相關各方協商,負責在審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提案期間起草委員會的建議,并接受歐盟委員會分配的其他任務。
值得注意的是,五氯苯酚是一種防霉防腐劑,用于紡織品,皮革制品,木材,編織漿料和印花漿。歐盟早些時候制定了專門針對五氯苯酚的法規指令“ 1999/51/EC”,該法規明確規定,出口到歐洲的紡織品和服裝中五氯苯酚的含量不得超過0.5mg/kg(嬰兒產品的含量不得超過0.05mg/kg) ,此修訂對五氯苯酚的控制更為嚴格。深圳海關提醒公司,向歐洲出口紡織品,服裝,鞋類和其他輕紡產品的公司要做好源頭控制,并使用環保的替代材料,以避免歐盟通報五氯苯酚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