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是一種物質燃燒的狀態或現象,本質是放熱反應中反應區周邊空氣分子加熱而高速運動,從而發光的現象。可燃液體或固體須先變成氣體,才能燃燒而生成火焰。

火焰及其熱反應的產物或其他高溫氣體能夠點燃爆炸性環境,即使是很小的火焰,也會成為有效的點燃源。如果由火焰熱氣體引起的危險已被識別,根據不同的級別,設備、防護系統和元件應該符合特定要求,除下述情況之外,所有級別不允許出現明火:
Ga、Da級:
除了消除明火之外,火焰形成的氣體(例如,用于惰化排出的氣體)或其他受熱氣體也不允許出現,除非采取了特殊的預防措施,例如,限制溫度或消除易燃微粒。
Gb、Db級和Gc、Dc級:
只有火焰被安全封閉,并且設備部件的外表面溫度不超過爆炸性環境的最低點燃溫度,才允許裝置有火焰。此外,對于封閉火焰的設備、防護系統和元件(例如,特殊加熱系統),應確保外殼能夠承受火焰的影響,并且火焰不能擴散至危險場所。
Gb、Db級和Gc、Dc級:
只有采用了適當的防護措施防止危險,才可從1區、2區、21區和22區獲取燃燒需要的空氣。只有確保不能達到爆炸性環境的最低點燃溫度,才可引入高溫氣體。應確保沉積粉塵不被點燃。另外,應采取預防措施(例如,使用阻火器)確保消除排出氣體中的高溫固體顆粒。這些要求應列入說明書等使用信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