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可燃性氣體或蒸汽以及Ⅱ類設備的溫度組別都是用T1~T6來標志,共6個組別,但是兩者的含義是有區別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汽的溫度組別是根據物質的引燃溫度劃分的,設備的溫度組別是根據最高表面溫度劃分的,劃分方式也有區別,詳見表1。

GB/T 3836.1-2021條26.5.1.3中規定:對于承受型式試驗確定最高表面溫度的Ⅱ類電氣設備,不應超過在電氣設備上標志的溫度或溫度組別,但對于T6、T5、T4和T3組(或標志的溫度≤200℃)應低5K;對于T2和T1組(或標志的溫度>200℃)應低10K。
下面以T3組別為例對表1中溫度組別進行說明:
如果爆炸性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溫度組別為T3,是指該氣體最小引燃溫度大于200℃;而某個防爆設備溫度組別為T3,是指該設備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200℃;考慮到GB/T 3836.1-2021條26.5.1.3中的規定,在型式試驗中該設備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需不超過195℃。顯然最高表面溫度為195℃的防爆設備不會引燃最小引燃溫度大于200℃的可燃性氣體,故T3組別的防爆設備用于T3組別的環境是安全的,而T4~T6組別的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均是更低的,故T3組別的爆炸性環境中可選擇的防爆設備的溫度組別為T3~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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