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電子廢物管理規則的實施始于2017年10月,根據印度附表一清單進口或制造電氣和電子產品的每個進口商和制造商都必須申請EPR(擴展生產者責任)授權,附表一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術和電信設備,包括個人計算機、筆記本電腦、記事本、打印機和電話。

EPR授權要求進口商或制造商在產品的生命周期完成后,以環境安全和無害的方式處理被視為電子廢物的產品。EPR 授權通過以下兩個板獲得。
1.中央污染控制委員會(CPCB):中央污染控制委員會有權向進口商,品牌,翻新商,消費者和散裝消費者提供EPR授權。CPCB監測所有SPCB(國家污染控制委員會,定義見下文)活動。
2.國家污染控制委員會(SPCB):國家污染控制委員會向拆除者,回收商或制造商提供許可證和證書。所有潛在的SPCB申請人必須在6月30日之前向CPCB提交年度申報表千每年。
以下是允許進行環境安全處置的方案。
場景一:工廠位于印度境外,在印度有進口商
EPR授權僅適用于在印度的進口商。同一實體(進口商)將負責妥善處理電子廢物。
場景二:工廠位于印度
如果工廠不是為任何特定品牌制造設備,則必須通過未來的SPCB(國家污染控制委員會)申請EPR授權。
如果制造商為任何特定品牌制造,則該品牌必須獲得CPCB(中央污染控制委員會)的EPR授權。
場景三:進口商是任何物流公司(即:DHL,Bluedart)
任何通過DHL,FedEx,Bluedart等物流公司接收電子和IT產品樣品的印度公司都將通過CPCB要求EPR授權。但是,如果進口同一產品用于自保使用,或者進口商是微型企業(通過印度政府注冊為微型企業),則EPR授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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