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條的規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由此可知,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瓶(氣體)選擇在甲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中使用,例如乙炔、丙烷、甲烷、氫氣、乙烯、硫化氫等氣瓶;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瓶(氣體)或助燃氣體選擇在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中使用,例如氧氣、氨、氟等氣瓶。

然而,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條及條文解釋,在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但是,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且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類別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廠房(實驗室)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首先,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其次,標準規定了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單位容積最大允許量,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總量同其室內容積之比應小于單位容積最大允許量,即:甲、乙類物品的總量(kg或L)/廠房或實驗室的容積(m3)<單位容積最大允許量。

當生產場所使用氣瓶氣體時,甲類氣瓶氣體總量與房間的容積比值小于1L/m3(標準狀態),且總量小于25m3(標準狀態);乙類氣瓶氣體總量與房間的容積比值小于5L/m3(標準狀態),且總量小于50m3(標準狀態)。
以乙炔氣瓶為例,氣瓶容量40L、壓力1.5MPa,標準狀態下單個氣瓶的氣體總量約為4.27m3,即生產場所存放的氣瓶數量不超過5瓶,且容積比不超過1L/m3(標準狀態);
以氧氣氣瓶為例,氣瓶容量40L、壓力13MPa,標準狀態下單個氣瓶的氣體總量約為5.133m3,即生產場所存放的氣瓶數量不超過9瓶,且容積比不超過5L/m3(標準狀態)。
在進行計算時,如空間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原則上要以其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兩項控制指標要求較嚴格的物品為基礎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