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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防爆指令【94/9/EC】基本介紹!2020最新官方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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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09:22:37|返回列表

一、概述

歐盟各成員國為了建立統一的歐洲大市場,真正實現貨物、勞務、資本和人員的自由流動,對消除貿易壁壘作出了一系列統一的規定,歐盟委員會從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制定統一的歐洲標準。

為達到“四大循環”的目標,歐盟委員會從六十年代就開始發布指令,現在已經發布了幾百條。隨著EC指令數量的激增,加上技術指令對單個產品技術細節的過分強調,給成員國間的協調以及指令的批準和修改帶來了立法程序上的困難。這既影響了問題的及時解決,也不利于科技進步。

ATEX認證標志,歐盟認證標志

為此,1985年5月7日歐盟委員會理事會通過了《關于技術協調和標準化的新方法》的決議(以98/34/EC指令代替)。通過這一決議,歐盟委員會徹底改變了過去的那種技術性法規規定得太細的做法,采用的手段是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在涉及到產品安全、工業安全、人類健康、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時,才制定相關的技術法規(即指令),而將具體的技術細節交給有關的技術標準來規定。

這類有關的技術法規(即指令)要求對所有歐盟成員國具有通用性、可接受和最低限度。這一新辦法政策是一項戰略,旨在消除歐洲內部主要涉及人身和產品安全的貿易壁壘。從1985年開始實施至今,新發布的21項技術法規(包括潛在爆炸環境(ATEX指令)指令要求,所有與此相關的產品必須貼上 CE標志才能在歐洲市場上流通,此外,還有多項未規定CE標志的指令統稱為”新方法指令”。

二十世紀初,歐洲工業國的煤礦電氣化或多或少得到了發展。為防止災難性的甲烷爆炸事故發生,各國都制定了對煤礦電氣設備的構造和試驗的規程和技術規范。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規則,而且往往是完全不同的。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羅馬條約的簽署,歐共體成員國已經意識到,為了促進商業貿易,有必要統一本國的規則。196年,這項任務交給了歐洲電工標準協調委員會(CENELCOM)。技術委員會TC31根據不同國家的標準和規程開展工作。隨著成員國的增加,于1973年成立了歐洲電工標準委員會。1977年3月1日, CENELEC采用了EN50014系列7種潛在爆炸環境用標準。

在1975年歐洲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在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同的指令(76/117/EEC)之后,1979年又發布了關于在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以確定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同的指令(79/196/EEC),將這些標準作為協調標準。這一指令還規定了Ex的特殊歐洲標志。有關用于地面和礦山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設備的指示及修訂文件也在隨后印發。本指令只涉及電力設備。上述指令和標準標志著防爆領域的一個積極進展,并有助于消除防爆電器的貿易壁壘。

由于實施了”新方法指令”,在設備可能具有爆炸危險的環境中,舊的指令被94/9/EC指令(被稱為 ATEX指令)取代。ATEX指令適用于所有可能爆炸的氣體和粉塵環境,而且不僅適用于電氣設備。該法為使用可能具有爆炸性的環境設備時的人身、牲畜安全和健康以及財產安全制定了指導方針,并允許用不同的方法去判定是否合規。

二、防爆指令

1、指令94/9/EC

指令94/9/EC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歐洲委員會采納「潛在爆炸環境設備與防護系統」(94/9/EC)指示。這一指令涵蓋了礦山和非礦山設備,與之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將具有潛在爆炸危險的環境擴大到空氣中的粉塵和可燃氣體,以及可燃蒸汽和霧氣。這條指令被稱為 ATEX 100 A,也就是目前的 ATEX防爆指令“新方法”。《公約》提出了適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以及設備在投入歐洲市場之前必須通過的合格評定程序。

其名稱取自法語” Atmosphere擴展”。適用于具有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 ATEX指令條款并附加 CE標志,其防爆設備可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而無需考慮應用其他要求。

這一指示所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廣,大致包括固定海上平臺、石化裝置、粉碎機和其他適用于可能具有潛在爆炸環境的設備。據估計,這種設備每年在歐洲市場采購30億歐元。

三個前提

一、設備本身必須具有點燃源;

二、預計將用于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空氣混合物);

三、在正常的大氣層條件下。

本指令還適用于安全使用必要的部件,以及在適當范圍內使設備的安全使用直接受益的安全裝置。這種設備能夠在潛在的爆炸環境之外。ATEX 94/9/EC指令根據設備安裝時的保護級別將設備分為三類:

三個分類

1類(Category 1)-防護水平很高

2類(Category 2)-高度防護

3類(Category 3)-一般防護等級

如果設備被用于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0區、1區、2區;1G類設備、2G 類設備、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20區、21區、22區;1D類設備、2D 類設備、3D類設備;

這一需求為公民提供了高度保護,并通過“協調標準”給出了技術實施方法。這一指示的主要目的是為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而生產的設備,通過統一技術標準和規章,以便利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這一指示從1996年開始使用,從2003年7月1日起生效。

2.ATEX 1999/92/EC指令

1999/92/EC指令  與 ATEX 94/9/EC指令并行的 ATEX 1999/92/EC指令是一項最低要求,涉及改善處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中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保障(1999/92/EC)。ATEX 1999/92/EC (又稱 ATEX 137)是根據歐洲法規的潛在危險要求制定的,為改善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中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最低要求。

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1.防止工作場所產生爆炸性環境或避免爆炸;

2.對可能發生的爆炸性環境和火源進行危害評估;

3.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時間來劃分工作場所;

4.入口處的區域以符號(Ex符號)標識;

5.建立和維護防爆文件;

6.選擇符合 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使其符合所用危險區域。ATEX 1999/92/EC規定:0區內的場所只能使用一種類型的設備;1區內的場所只能使用一種類型和兩種類型;2區內的場所只能使用一、二、三種類型。

3.老方法指令

與內部市場法規不同,“舊方法”不同于“新方法”,它是由以下所列的標準法規構成的,在設備投入市場之前必須應用這些標準,這兩種舊方法指導用于具有潛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的電氣設備,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它們就被廢除了

地面設備

1.成員國關于在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的法律76/117/EEC O. J. No L 24,1975.12.18

2.成員國關于使用查明的用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保護類型的法律,79/196/EEC O. J. No 43,1979.2.6

3.委員會指令84/47/EEC O. J. No L 31,1984.1.16成員國關于在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所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法律,適應技術發展79/196/EEC,趨同

4.委員會指令88/571/EEC O. J. No L 311,1988.11.10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成員國關于在環境中使用用于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電氣設備的保護類型的法律的趨

5.成員國法律90/487/EEC O. J. No L 270,1990.9.17對79/196/EEC關于在環境中使用確定的用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的電氣設備保護類型的

6.委員會指令94/26/EEC O. J. NoL157,1994.6.15,適應技術發展79/196/EEC,成員國關于在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所確定的保護類型的

7.97/53/EC O. J. No L 257,1997.9.11根據技術發展調整79/196/EEC關于在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所確定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的趨同

礦用設備

1.成員國關于關于82/130/EEC O. J. No L 59和1982.2.15關于用于甲烷礦環境中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電氣設備的法律的趨同指令

2.委員會指令88/35/EEC O. J. No L 20,1988.12.2關于成員國關于用于甲烷礦山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法律適用趨同的82/130/EEC,適應技術發展

3.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 J. No L 134,1991.4.30關于成員國關于用于甲烷礦山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法律適用問題82/130/EEC,適應技術發展

4.委員會指令94/44/EEC O. J. No L 248,1994.9.19,與技術發展相適應的82/130/EEC成員國關于用于甲烷礦山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的電氣設備法律的趨同

5.委員會指令98/65/EEC O. J. No L 257,1998.9.3關于成員國關于用于甲烷礦山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的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法律的趨同(與 EEA有關的案文)

總結:與現有制度相比,舊的方法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一次法規本身都要修改,這種情況可以從最初使用的兩條指令的修正編號看出來。

三、ATEX指令應用方法

各成員國主管部門將 ATEX指令規則轉化為其規章,并直接生效。這樣的指令在歐洲就能得到執行。通過這種方式,成員國和其他適用指示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因為這些國家規定條款是制造商直接采用的,因此,首先建議制造商與相關國家聯系點討論他們可能會遇到的關于指令的問題。

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正式的 ATEX常務委員會已將無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公布,以幫助需要執行指示的部門。盡管它并非“法律”,也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被認為是一份非常有用的文件。因為所有這類文件都需要不斷的修改,所以要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式來完成工作。報告是專家組進行了深入討論之后的結果。所以建議利益相關方注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也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責任者根據指示條款繼續承擔的責任。

四、標準化工作

歐委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 CEN (非電力設備)、 C ENELEC (電力設備)和/或 ESTI (電信設備)。這兩個組織是獨立機構,其制定的標準已提交歐洲委員會,并發表在歐洲聯盟公報(OJEU)上。對于新方法而言,統一標準并非獨立的歐洲標準

這個術語在指令中(協調標準)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規范,但這些指令也規定了這個術語的特殊含義。若已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協調標準編號,或已將其轉化為國家標準,則可證明其符合基本要求。協調標準在新方法指令范疇中保持了采用的自愿性質。生產商可以選擇是否參照統一標準。但是,如果制造商沒有選擇采用協調標準,則有責任證明他們的產品符合基本要求,并使用他們自己選擇的其他方法(例如使用現有的技術標準)。

根據 ATEX 94/9/EC的要求,在 CEN和 CENELEC內部分別由 CENTC305和CENELECTC31組成負責制定標準的委員會。目前,TC305由5個工作組組成,負責開展具體工作:WG1用于確定物質可燃性的試驗方法;WG2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非電力設備;WG3防止爆炸和保護裝置和系統;WG4術語和方法;WG5礦山設備和保護系統。除了WG2外,其他工作組都設有分組(SG),每個小組負責一項任務。

TC31技術委員會下設分技術委員會規定:

SC31-1: 安裝規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SC31-2:隔爆外殼“d”,

SC31-3: 本安設備和系統“i”,

SC31-4:增安型“e”,

SC31-5: “n”型設備保護類型,

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

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

SC31-9:用于工商業潛在爆炸環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氣設備。

在歐洲理事會和/或 EFTA委托 CEN和 CENELEC制定歐洲標準的同時,已經制定了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區域的標準共70多項。會員國必須遵守 CEN/CENELEC內部規則的規范規定,將其作為本國國家標準公布,不得作任何修改,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廢止。該標準以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將其譯為本國語文,并向中央秘書處報告,這樣,每一成員國均可采用同一種正式版本。這些協調標準適用于 ATEX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目前 CEN和 CENELEC制定了三十多個滿足 ATEX指令要求的協調標準,具體的標準目錄如下:

CEN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1127-1:1997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礦業)

EN 1755:2000工業車輛的安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和粉塵

EN 1834-1: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環境的II 組機車

EN 1834-2: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地下工作場所的I組機車

EN 1834-3: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塵的II組機車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機上的自動油槍的結構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非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粉塵/氣體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測定

EN 13980:2002潛在爆炸性環境-質量體系的申請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對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 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二部分:檢測易燃氣體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勘誤表1999.08對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維護+勘誤表 1999.12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試驗方法-測定粉塵最小點燃溫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險的結構和試驗

五、公告機構

如根據指令的合格評定程序需要第三方介入,則由所謂的“通告機構”來履行職責,成員國可在其國內指定一個通告機構,由其擁有相關的技術和設備來承擔所要求的程序,以滿足指令的要求。有能力承擔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涉及產品符合說明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型式檢查”,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報告,以確保持續符合型式要求。與此同時,公告機構在開展工作之前要分配一個編號,歐洲理事會也要在 OJEC上公告其名單和其職責,公告機構的行為能力由成員國負責,因為它們是由成員國任命的。一般而言,指令中要求對公告機構提供的能力準則包括:人員和設備配備情況;與產品有關的直接或間接當事方(例如設計人員、制造商、制造商授權代理人、供應商、裝配者、安裝者、用戶)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與產品相關的技術能力;保守職業秘密和一致性;簽署民事責任保險,除非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同時,通知機構有多方面的責任根據指示,制造商(或授權代表)負責保持設備的一致性。目前有24個涉及 ATEX指令的公告機構。

六、合格評定及CE標志

在歐洲共同體向市場推出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和保護系統之前,為了貼附 CE標志,制造商必須根據 ATEX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對其產品進行合格評定。規定制造商或其在歐洲共同體內的代理人必須在歐洲共同體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

格子評估程序的組成部分。合格聲明應至少保存10年,自產品完成制造之日起,符合 ATEX指令的產品 EC合格聲明的內容包括:制造商或其在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的名稱或識別標志及地址;

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之外使用,但是與存在爆炸危險的設備和防護系統的安全功能對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和調節裝置的說明;

1.適當情況下,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和地址以及《EC型式試驗證書》的編號;

2.適當情況下,協調標準的出處;

3.適當情況下,已經采用的標準和技術規格;

4.適當情況下,已經采用的其他歐共體指令的出處;

5.被授權以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授權代表的名義對產品進行歐共體授權代表的名義對產品進入歐共體負責的簽署人的身份。

CE標志是強制性的,符合所有 ATEX指令條款的產品必須貼 CE標志。防爆產品貼有 CE標志,是該防爆產品符合 ATEX指令要求的特殊證明,也是執行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成員國還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 CE標志。

七、歐盟內的ATEX工作構成

ATEX指令的工作構成包括四個主要方面:管理與執行、行政合作、通告機構間的討論和標準化。

ATEX執行委員會是根據 ATEX 94/9/EC指令成立的,負責管理與其所定條款有關的問題。該委員會只由成員國組成。專家組,通常也稱為 ATEX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不超過兩次的會議,討論有關指令的事項,以解決任何在國家一級無法解決的特殊問題。還任命了委員會的主席,其中包括來自成員國、候選人、工業、標準化和合格評定機構的代表。

為討論其他與市場監管有關的問題以及國家當局的相互利益,各國最近設立了各自的非正式委員會。它是一種有限的集會,通過內部信任來解決這些問題。

為確保歐洲公告機構間新方法指示的一致性, ExBNG (Ex公告機構團)是一個獨立團體,每年開會一次, ATEX公告機構考慮并贊成采用協調技術的方法,以保證第三方參與。代表團向 ATEX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確保了透明度。

按照 ATEX 94/9/EC的要求,負責在 CEN和 CENELEC內部建立標準的兩個委員會是 CENTC305和CENELECTC31。不過,這項工作還包括其他委員會,如 ATEX指令所述,已確定有關機械方面的標準完全符合統一規定。

八、結束語

為了建立單一市場,歐盟成員國必須認識到消除現有的貿易壁壘的必要性,它們采取指令的方式,要求成員國“使其法律接近于一致”,并在相應的歐洲層面上實施。以這種方式來看,在防爆技術領域,自1975年歐洲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的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同指令(76/117/EEC)以來,又發布了關于用于地面和礦山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設備的若干指令。歐洲委員會又于1994年3月23日通過了《潛在爆炸環境設備與防護系統》(94/9/EC)的指令。將指令的適用范圍從防爆電氣設備擴大到防爆非電氣設備,并將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納入了可燃粉塵、可燃氣體、可燃蒸汽和霧氣環境。關于改善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中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與 ATEX 94/9/EC指令并行,1999年歐洲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指令,對在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中的雇主責任作出規定。

根據防爆指令所規定的基本安全衛生要求以及設備和防護系統,歐洲標準化組織受命制定相應的“協調標準”,以規定具體的技術措施。適用 ATEX指令條款并貼上 CE標志的制造商,他們用于具有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而不必考慮適用其他要求。它是迅速進入全球最大的、擁有4.5億人口的單一市場的有效途徑。因此《歐洲防爆指令》的實施,促進了具有潛在爆炸危險的環保設備和防護系統在歐洲市場上的流通,為保障生產廠家、用戶和最終消費者的健康和財產安全提供了保障。

無論防爆指令使用的是舊方法還是未來新方法,對于建立歐洲內部單一市場,消除貿易技術壁壘,保障用于具有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都有重大貢獻。要密切關注ATEX指令的發展變化,熟悉其實施方法,對于防爆產品如何應用ATEX指令進入歐洲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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