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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降低了IEC 60079—11表5所規定的導電部件的間距要求,標準給出三種方法可以降低到2級以下污染等級,其中一種方法是:安裝在一個受控的低污染等級的環境中,應在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規定安裝條件且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增加符號“X”。
那么,便攜式設備是否可以通過規定安裝條件且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增加符號“X”的方式,來規定設備安裝在一個受控的低污染等級(污染等級2級及更高)的環境中,以便利用IEC 60079—11附錄F減少間距要求?
DS 2019/006闡明便攜式設備不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因為IEC 60079—11中使用的術語“安裝”不包括便攜式設備。該標準假定,便攜式設備總是有可能被攜帶到污染程度低于2級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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