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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設備使用的環境溫度應為 -20℃≤Ta≤+40℃。但當設備預計使用在不同于以上環境溫度范圍時視為特殊情況。有防爆設備制造商希望對超常規環境溫度的產品進行認證,而該產品內置電氣部件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是常規的 -20℃≤Ta≤+40℃。

典型的例子:一個包含電源、安全柵和其他開關設備的防爆控制面板。電源和安全柵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為 -20℃≤Ta≤+40℃,但制造商希望整個控制面板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為 -40℃≤Ta≤+60℃,這樣在申請和辦理防爆合格證的時候會方便很多。
已有制造商建議安裝帶有互鎖傳感器的加熱器或冷卻器,或其他確保僅在內部環境溫度在內置電氣部件(如電源或安全柵)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范圍內時,才能通電的辦法。這些措施能夠在設備通電時解決此問題。
但是當設備未通電時,這種設備允許使用環境溫度的問題仍可能成為問題。在超設備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范圍下使用設備,可能會損壞某些內部設備,進而對設備的防爆型式帶來不良影響。例如:印刷電路板上保護漆層的脫落;澆封“m”型設備上澆封復合物的開裂和粘合力失效;外殼保護“t”型設備外殼中彈性密封圈的損壞以及隔爆“d”型設備膠粘接合面的開裂等情況。
帶來的問題和解答如下:
問題1:當整個設備在正常運行時通電時,是否可以安裝內部溫度監測、控制系統,以確保內置電氣部件保持在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內?
回答1:是的,可以采用溫度監測和溫度控制系統,以確保內置電氣部件保持在其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范圍內。認證評估包括確保用于溫度監測、控制的額外設備符合應用要求,并且這些設備不會在其允許使用環境溫度之外運行。
問題2:當整個設備(包括內部溫度監控、控制系統)沒有通電時,是否有必要確保所有內置電氣部件保持在內置電氣部件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內?
回答2:是的,這同樣是必要的。為了允許將整個設備安裝在環境溫度超出內置電氣部件允許使用溫度范圍的溫控外殼內,未通電環境和通電環境均必須符合內置電氣部件的制造商規范。認證評估包括考慮內置電氣部件在未通電環境和通電環境下是否符合規范的證據;以及冷卻或加熱失效時,內置電氣部件對外殼內部溫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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