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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歐盟發布了對化妝品法規1223/2009的修正案(EU)2021/1902,更新了附件II(化妝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質)、III(允許限制使用的物質)和V(防腐劑)授權用于化妝品)。

由于CLP第15次ATP((EU)2020/1182)中更新的分類,化妝品法規的附件II被修訂為包括添加27種物質。它遵循《化妝品法規》第15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統一分類為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類別1A、1B或2的物質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
第1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了該規定的例外情況。如果滿足某些要求,根據要求,CMR物質仍可用于有限制的化妝品中。只有吡啶硫酮鋅(CAS編號13463-41-7)被要求考慮豁免,因此所有其他第15項ATPCMR物質都容易地列在附件II中。
就被歸類為生殖毒素1B物質的吡啶硫酮鋅而言,2019年4月11日提交了一項請求,允許該物質以最高1%的濃度用于去頭屑沖洗護發產品中。在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發表的意見SCCS/1614/19中,得出的結論是,當用作去屑成分的濃度高達1%時,吡啶硫酮鋅被認為是安全的;然而,它不符合沒有合適的替代成分的要求。因此,根據最近的修訂,吡啶硫酮鋅現已列入化妝品法規附件二,并從限用物質(附件三)和授權防腐劑(附件五)清單中刪除。
如果投放市場的混合物中可釋放甲醛的最大濃度(不論來源)≥0.1%w/w.該物質仍被授權用作防腐劑,最大濃度為0.5%,但其在附件V中的條目已更新,以反映附件II中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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